債務重組與破產重組的聯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主要方式包括:以資產抵債、債轉股、修改減本息等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上述三種方式的結合。根據這壹定義,根據法律程序的不同階段,債務重組可分為破產程序前的重組和破產程序後的重組。
破產重整是債務重組的壹種手段,債務重組是破產重整的重要內容。企業破產重整時,會綜合運用上述方法進行債務重組。破產重整是壹個涉及多方的復雜博弈,要取得成功是極其困難的。其中,成功的關鍵要素是三個方面。第壹,破產企業本身應該具有重整的價值;二是要有專業高效的法院自由裁量權;第三,它應該有壹個勤奮和熟練的破產管理人。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為了使債務人盡快走出困境,必須保護和幫助企業繼續經營,以提高其生存能力,特別是再融資能力。因為只有再融資,企業的資金鏈才能順利銜接,後續的重組計劃才能有效實施。實踐中,常見的破產重整模式如下。
(1)債轉股。即普通債權人以債務人的原投資人股權置換其債權,債務人的原投資人將其股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給選擇債轉股的債權人。債轉股可以立竿見影地減輕利息支出壓力,將巨額債務負擔轉化為支持公司發展的權益資本,降低資產負債率,為再融資創造條件。當然,債轉股的關鍵前提是債權人認可公司存在的基本價值,即在給定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債轉股獲得再生,在可預見的未來,轉換價值的預期收益高於清算收益。
(2)引入戰略投資者。即戰略投資者對債務人進行投資,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新投資者通過註資還債的方式接管企業,原投資者的股份要麽被大幅稀釋,要麽被低價或無償轉讓。這種模式壹般適用於業務相對簡單、信息相對透明、股權債權關系不復雜的企業。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債務由戰略投資者現金註入償還,大大縮短了重組方案的實施周期。
(3)資產重組。即剝離出售盈利前景差、競爭力弱的業務,保留盈利前景好、競爭力強的業務。很多企業因為戰略定位的偏差和行業的快速擴張而破產,進入了看起來很有前景但需要大量投入卻並不擅長的領域。對於這類企業來說,需要在重組程序中通過出售資產和股權的方式剝離高投入、低產出甚至虧損的業務,以獲得現金流來留住發展前景好的業務。
對於因產能過剩、庫存高企或杠桿率過高而陷入困境的企業,可因地制宜地結合上述壹種或多種模式。比如行業周期因素導致產能過剩的行業,在爭取銀行債務減免和展期的同時,可以考慮債轉股進行重組,在降低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去杠桿,從而為重組整合贏得時間。對於壹些需要淘汰的落後產能,但有相對較好的資源,如土地、廠房等,可以剝離落後產能,引入戰略投資者,發展生產型服務業,實施退壹進三,騰籠換鳥進行重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