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充分利用自然與人文景觀以及文化、科技、生態等旅遊資源,以旅遊業為優勢主導產業,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產業深度融合發展和社會***同參與,通過旅遊業帶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旅遊發展模式。第三條 促進全域旅遊發展,應當推進旅遊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以及鄉村振興相結合,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行業自律、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本市全域旅遊產業化、標準化、信息化、國際化。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發展的組織和領導,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旅遊規劃監管、旅遊安全監管、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文明旅遊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域旅遊促進工作,維護旅遊資源開發建設秩序,監督旅遊規劃實施,教育、引導居民遵守法律法規,提高居民文明素質。第五條 市、區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開拓、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協調、旅遊安全監督管理、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以及對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開展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等行業自律活動,調解旅遊糾紛,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協會、商會對其會員實行誠信等級管理,建立行業誠信檔案,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第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旅遊誌願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旅遊誌願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遊誌願活動,在信息咨詢、翻譯接待、秩序維護、應急救援、文明督導、向導指引等方面提供誌願服務。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培養、引進旅遊人才,促進旅遊產學研壹體化發展。
在旅遊基礎研究、資源利用、產品開發、形象推廣、產業融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為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廣以張家界為核心品牌的旅遊形象。
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的旅遊形象推廣機制,本市開展的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推廣本市旅遊形象。
開展宣傳促銷,不得損害本市旅遊形象,不得貶損同行業競爭者。第二章 規劃引導與產業融合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林地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組織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應當優先滿足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等方面促進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等發展;建設通訊、供水、電力、環保、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應當統籌全域旅遊發展需要。第十二條 編制和實施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壹規劃、整體布局、優化利用原則,體現本市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區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為核心,優化旅遊觀光區、休閑度假區、旅遊產業集聚區以及旅遊綜合體空間布局,促進各個主體景觀帶和旅遊特色小鎮、鄉村旅遊服務基地以及相關旅遊產品差異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