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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私營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對民營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對私營企業征收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第四條本市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全市各級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民營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管工作。第五條向私營企業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越權制定向私營企業收費的文件、設置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第六條私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管理。收費項目管理目錄由國家和省確定,禁止收取收費目錄以外的任何費用。第七條收費部門對民營企業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收費管理目錄,應經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市政府未公布收費項目,收費部門暫不征收。第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營企業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市政府應當予以確認和保留,並向社會公布。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二)按規定進行登記、註冊,發放許可證可收取執照費和註冊費;

(三)特許經營,利用國家資源和政府資產進行營利性活動,可以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四)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可以收取環境保護費;

(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司法調整的調解費、訴訟費等...第九條凡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及省政府明文規定向民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壹律取消。包括:

(壹)國務院其他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經省財政、物價部門重新審批並按規定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

(三)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沒有規範性批準文件、依據的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轉發財政部、國家計委有關文件時自行增加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十條新增向私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隸屬關系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批。收費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同物價局審核,制定和調整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審核。第十壹條對私營企業已收取管理費、登記(註冊)費和審查費的,不再收取相關證書費。第十二條同壹性質和內容的收費只能由壹個職能部門收取。多個交叉、重復征收的,予以合並,市政府確定唯壹執行部門。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開展活動,不得向私營企業收費。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政府批準頒發的文件、證照,有資金來源或已收取管理費的,不得收取頒發證照費。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對自己頒發的證書、執照收費。第十五條各級行政機關和授權單位,對許可證進行年度檢驗和年檢,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外,不得收費。第十六條各類事務所、評估機構受行政機關委托對私營企業進行年檢、年檢、咨詢、評估,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七條各類檢驗機構開展產品檢驗,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監督抽查和流通檢驗不得向民營企業收費。第十八條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需按照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後方可收費。逐項認真填寫企業繳費登記卡,收費單位向全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標準、人員、方式,並作出相關承諾。第十九條民營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行政事業性專用票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收支兩條線。具體事宜按長春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市分行轉發的《吉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關於印發(省級預算外資金票證分離管理辦法)的通知》(86號[1998])執行。第二十條對私營企業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標準有幅度的,原則上按低限執行;特殊情況需經市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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