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本目的,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總體思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範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近期任務: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實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人均居住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內容
(壹)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壹項長期儲蓄制度,它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
1、住房公積金實施範圍
凡在本市城區和郊區的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及其所在單位,均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壹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管理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住房公積金的建立與使用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壹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3、調整住房公積金的交繳基數
從壹九九五年十月壹日起,所有黨政機關、群從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交繳基數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及其所在單位交繳基數,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按全市職工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數。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仍各按5%的繳交率繳交公積金。
職工月工資總額核定,以壹九九四年底為準。月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4、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存款,按法定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5、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列支渠道
企業承擔部分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的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積金的緩交
暫無能力交繳公積金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市房改辦批準,可暫緩建立公積金;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應當及時交繳公積金。
7、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8、住房公積金的支付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職工離退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息余額。
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帳戶。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9、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存款主要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職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貸款;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單位購買、建設住房貸款和用於購買國債。
職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員及直接親屬存儲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市房改辦、市財政局編制,報市房改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給受委托銀行。
(二)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著眼於租售比價合理化,要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範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從壹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間,我市房租提高要分步實施,各步住房租金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比例分別為:壹九九五年達到4%;壹九九六年達到5%;壹九九七年達到6%;壹九九八年達到8%;根據物價指數目標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爭達到15%。
1、調整公有住房租金
從壹九九五年十月壹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壹九九三年房改測定的基本租金基礎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簡易住房提高0.15元。
2、住房補貼對象和標準
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繼續執行原補貼標準;壹九九五年十月壹日起上調的房租,不再增發住房補貼。
3、新增租金的免補政策
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的免、補,依照《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執行。
住房在規定標準內的職工家庭,用規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
4、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企業從企業提取的自身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首先在原有住房資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事開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產權單位回收的租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住房維修和房租改革。新房較多的單位,用於房屋維修後仍有結余的,可用於住房建設。各單位的房租要單獨建帳,按月收繳,不得放棄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規定認購住房建設債券。
7、住房面積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8、有條件的單位,經過市房改辦批準,可以適當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三)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則
凡在本市城區和郊區內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有住房),除市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購買公有住房要堅持自願的原則,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公有住房實行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2、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
人均年收入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高收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人均年收入1萬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實行標準價,但本人自願也可以實行成本價。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格
成本價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我市壹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860元。在實際執行中,按不同結構的等級分別掌握。舊公有住房的成新評估,實行年折舊法和實際評估法相結合方法確定。磚混結構的住房折舊率壹般為2%,使用年限超過30年,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況的住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格
標準價由負擔和抵交價兩部分組成。我市壹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磚混結構成套標準住房的標準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26元。其中負擔價322元,抵交價204元
個人以標準價購買磚混結構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舊率壹般為1.5%。
磚混結構住房折舊年限壹般為50年,使用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況的住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實際售價
住房的實際售價,根據房屋的成新、結構,結合地段環境差價、居室朝向差價、樓層差價、室內設備差價、室內裝修差價確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準價,每年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定,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購買公有住房控制標準以內的部分,執行標準價或成本價;超出住房控制標準的部分,執行市場價。
3、購買現住公有住房給予折扣優惠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給予工齡折扣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每年測定壹次並公布執行。壹九九五年工齡折扣優惠標準按每年測定壹次並公布執行。壹九九五年工齡折扣優惠標準按每壹年工齡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計算。
職工購買現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現住房折扣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每年確定公布壹次。壹九九五年按負擔價的5%折扣優惠。以後,逐年遞減。二000年前取消。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壹次付清房款的,給予壹次付款優惠,具體優惠標準由市房改辦根據有關規定測定執行。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年限壹般不超過十年。
購買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抵押貸款。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的,按規定免交有關稅費。
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間,按未付房款占應付購房款的比例交納房租。
4、明確產權關系
以市場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有,購房人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有限的處分權。購房人和售房單位產權按售房當年住房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例確定。購房人出租或出售所購住房的,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或租用權;出租或出售住房,所獲收益由購房人和原售房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堅持審批和評估的原則。單位出售公有住房,須報市房改辦審批,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易登記、評估和產權轉移手續,領取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當註明產權的產權份額。購買公有住房後,購房人可以依照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統壹委托市房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房產管理單位實行物業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後,采暖費、電梯費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的運行、維修、更新費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沒有新的規定之前,由現行渠道解決。公用的供暖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由供暖單位負擔。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按《長春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有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7、出售公有住房資金的管理
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後,售房款首先劃出20%作為***用部位、***用設施的縱基金,其余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國家投資建設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關系和壹定比例上交,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四)加快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實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經濟適用房建設體系,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教師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經濟適住房建設用地。原則上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予以扶持,根據我市房改的進展情況,重點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建設的速度,解決我市的住房問題。
1、積極實施“安居工程”,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住房建設投資和住房供給機制,加快解決中抵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
“安居工程”要建設成本價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出售。
“安居工程”建設享有以下優惠政策:建設用地實行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供應;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幹管排汙費、教育網點配套費、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費、規劃管理費、施工占道費、新型墻體材料扶持費、解困(危)費;建設小區範圍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設計劃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籌措資金,主要是市財政用幹“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資金、國家“安居工程”貸款和引進的外資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關部門統壹組織建設。“安居工程”的建設要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安居工程”設計的標準要體現中低檔次,戶型以中小型為主,使用功能要配套齊全,既經濟適用又美觀大方,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優美的居住環境,達到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效益的統壹。
2、大力發展以個人出資為主、單位資助和政府扶持為輔三方合理負擔的合作建房
在繼續扶持好已成立的職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時,抓好各單位的合作集資建房工作。要按照《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查參加合作建房的單位和職工;要堅持個人出資占成本價同比例減免有關費用。鼓勵和支持個人出資用於住房建設,要把房改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3、繼續抓好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工作
繼續按照政府扶持、單位資助、個人的償的原則,抓好多方籌資、解困戶資格審查、解困工程建設、解困房分配等環節,加快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的步伐。
(五)加強房改資金管理
1、按照責權利壹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房改資金管理制度,加強房改資金的管理
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房改資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房改資金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房改資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委托市工商銀行、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加強房改資金金融委托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做到規範化、制度化。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簽訂委托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改資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2、繼續建立穩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長春市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的參與下分別核定、理順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