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房屋中介在房屋租賃過程中主要起到信息傳遞的作用,包括房屋展示、信息溝通等。租客最終直接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中介收取壹定金額或比例的中介費作為報酬。
第二種是房屋中介在房屋租賃中作為第三方,與房東簽訂合同並直接向房東支付租金取得房屋使用權,然後與租客簽訂合同並收取租金。
第壹種模式,房屋租賃主要是房東和租客之間的交易,中介充當媒介;第二種模式,中介分別與房東和租客打交道,房東和租客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第二種模式,自如、蛋殼等是代表性的中介。
擴展數據:
兩種模式的優缺點:
第壹種模式的好處是,中介的輕微參與意味著少量的費用,由房東和租客共同承擔,所以整體成本較低;缺點是很難考慮房東和租客的個人信用問題,容易出現糾紛房扯皮等問題。
第二種模式的好處是中介在過程中充當信用擔保的角色,讓房東和租客彼此更放心,中介更專業,更容易解決問題;缺點是中介以盈利為目的,意味著房東和租客需要多花壹點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