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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是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與該公司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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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因為各地勞動法的規定不壹樣,根據深圳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前壹日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用人單位無過錯的話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前款處理。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未滿壹年,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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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常見問題

(1)問: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麽時候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小李在新公司工作快兩個月了,公司卻以小李還在試用期為由,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此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因此,公司以尚在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錯誤的。小要求公司與他訂立勞動合同。

(2)問:在公司工作10年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嗎?老王在壹家公司工作快20年了。最近公司要求每個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工作期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老王想知道的是,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答: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得拒絕。本案中,公司要求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這壹權利。因此,老王粲拒絕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並在必要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問: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張女士是廈門壹家公司的業務經理。在公司幹了幾年,前年被派到外地分公司工作,人事檔案也轉到了外地公司。現在公司因為她表現不好解雇了她。張女士想起訴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但是不知道去哪個法院起訴,廈門還是張女士現在工作的地方法院。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條件。勞動仲裁後,張燦女士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雖然張女士的人事檔案已轉到外地分公司,但因為是與廈門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張女士應向廈門法院起訴。

(4)問:“不婚不育”的約定在合同期內有效嗎?林女士大學畢業後被壹家公司錄用。公司要求她簽五年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內不得生育的協議,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林女士急於求職。雖然她不滿意,但還是簽了合同。後來她在合同期懷孕了,打算要孩子。公司因她違反勞動合同而解雇了她。

答: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生育權是憲法權利,生育權的保護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也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公司限制林女士五年生育子女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故無效,對合同雙方無約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以違反本協議為由辭退林女士。

(5)問:公司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小王在廈門工廠工作。因為公司最近訂單很多,國慶期間安排小王加班,事後安排他補休。公司這樣做合理嗎?小王可以要加班費嗎?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可見,企業在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時,可以先安排補休。那麽國慶節就是國家法定假日,不是壹般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安排職工休假,不能安排補休。公司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6)問:妻子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機動車,正常上下班路線),對方全責。她出院後,對方通過交警部門調解,賠償了她在強制保險範圍內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但對於工廠來說,存在以下問題:

1.她的情況算不算工傷?

2.在兩個月的休息期間,工廠停發她的工資和所有福利。我們有權利要求嗎?

3.如果發生工傷,應該享受哪些權益和福利?

4.工傷理賠可以和交通事故理賠相比嗎?

答案:1。上下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屬於工傷。

2.認定為工傷的,應當支付帶薪停工待遇。

3.工傷可以享受停工留薪、醫療費、住院費等待遇。如果有等級,有傷殘補貼等。

4.壹般來說,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是兩個法律概念。只要沒有重疊費用,就應該分別補償。

(7)問:經濟補償金應以多少工資為標準?某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部分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李因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支付給李的月工資為1900元/月。李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300元+加班工資300元+崗位津貼200元+住房津貼1.000元+津貼1.000元。公司每月發工資時扣除夥食費1,000元,每月實際發放1,900元。李要求按照2000元的標準計算賠償,公司開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標準計算賠償。之後公司讓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的基數計算。

答:工資是壹個總量的概念,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為計算基數。本案中,公司要求以李的基本工資1300元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樣,以1.900元為基數也是錯誤的。雖然李某實際月工資為1900元,但這是公司扣除夥食費後的工資,不是李某應得的工資,應以2000元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8)問: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有最低工資?

答:《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工資進行了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9)問:單位只簽壹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回答:這是錯誤的。如果單位只簽壹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的長短隨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而且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0)問:試用期內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答:單位應為勞動者在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員工有權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試用期內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後為員工補繳。

(11)問:公司規定“末位淘汰”合法嗎?

答:這裏通常有兩種情況:壹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可以通過“末位淘汰”的方式辭退員工,出現“末位淘汰”情況時,合同關系按約定終止,沒有問題。第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這壹條。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關系是違法的。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稱職的,單位首先要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這個規定給了員工壹個培訓和調整工作的過程。

(12)問:勞動者被強制“放假”不發工資可以辭職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存在隱患或漏洞,可能對勞動者的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壹致,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任意強制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權利,使其失去了賴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以認定為不提供工作條件。

(13)問:公司可以辭退違反勞動法規的員工嗎?小麗5個月前應聘了壹家外企,職責是前臺接電話、接待訪客。小李經常在前臺收到壹些免費的雜誌。壹天早上,小李正在翻閱壹本雜誌,被經理看見了。經理批評了她,指出上班時間看雜誌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1個月後,公司以小麗上班時間看雜誌為由,解除了與小麗的勞動合同。公司這樣做對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生活常識來看,“上班時間看書”應該不算嚴重違紀。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看書屬於嚴重違紀,否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14)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答:有些勞動者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於進了壹個“保險箱”,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高枕無憂,直到退休。這是壹個錯誤的想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當然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也應該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壹旦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會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問:勞動者在什麽情況下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協議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單位只能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員工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者違反了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不需要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但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16)問:加班費年底可以結算嗎?

答: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所以年底結算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7)問:加班工資可以計入職工最低工資嗎?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據此,加班工資(即加班工資)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壹部分,加班工資不能納入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18)問:單位和員工約定“表現不好就解除合同”。這個協議有效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不能由雙方自由約定。因此,單位與員工約定“表現不好就解除合同”是無效的。

(19)問:勞動法規可以規定“員工遲到壹次扣100元”嗎?某公司為了整頓內部紀律,制定並公布了新的考勤制度,規定員工早上8點上班,晚上1,員工每遲到壹次扣100元。林因為要照顧生病的母親,遲到了四次,月薪1000元。因為遲到,當月只領了200元工資。公司做得對嗎?

a:公司的這個規定不合理。首先,規章制度是公司在未與員工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公布的,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此外,“每拖壹次罰款100元”的規定也是違法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對違紀員工的罰款不得超過其工資的20%。本案中,公司因林遲到扣除800元罰款,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20)問:公司應該如何補償員工被拖欠的工資?李於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在某公司工作,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公司時不時不按時發工資。5月11日,李領了三個月工資,辭職,討要所欠工資。

答: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屬於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四項賠償,1)原工資(其從4月1到5月11的40天工資);2)雙薪(公司未與李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薪);3)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安排李工作,酒店應支付工資的300%)4)經濟補償(按照規定,公司拖欠工資的,應支付工資的25%作為補償)。

(21)問:女職工知道自己懷孕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嗎?李在某企業工作5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2月20日到期。某企業與李解除勞動合同。3月5日,李感覺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身體。他發現自己已經懷孕壹個多月了。李以合同期內懷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續訂勞動合同。但單位認為已與李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是解除合同後才發現的,與單位無關。李以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續訂勞動合同。

答:本案中,李在解除合同時雖未發現自己懷孕,但只要事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懷孕時間在合同期內,單位不同意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單位與李的勞動合同是終止的,現在李懷孕與單位無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因此,李燦要求單位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並將其延伸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22)問:公司可以自由約定試用期工資嗎?趙到壹家公司上班,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月薪1000元。試用期通過,月薪2000元,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為勞動者提供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隨意約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3)問: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24)問: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是不同意的。上述規定解釋了勞動合同到期後,只要單位不續簽,就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新突破,允許用人單位認真考慮解除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以經濟手段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25)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嗎?胡從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2日開始進入某公司工作,擔任保安。2007年2月27日,65438胡因其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暫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要求公司以現金形式補貼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同意。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後,胡與公司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提起仲裁。

答:《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是法定的強制義務,任何壹方都不能通過協議免除。本案中,胡要求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公司雖然以現金形式補貼了胡的社會保險費,但沒有為胡辦理社會保險,也是錯誤的。公司不能免除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胡某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胡某相應的賠償金。

(23)問:加班費的基數應該是多少?

答:按照規定,加班工資應按在崗職工工資總額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4)問: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另外,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都要向職工宣傳和告知。因此,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6)問:因為客戶拖欠貨款而扣業務員工資合法嗎?

答:《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客戶拖欠貨款是正常的經濟現象,公司不能因為貨款沒有追回就要求工人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工資,則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7)問:企業承包經營後,原勞動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企業承包經營只是改變了經營方式,並沒有創設新的企業,也沒有終止企業。承包經營前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管理不影響原勞動合同。

(28)問:員工在醫療期滿後終止勞動關系,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公司要解除勞動關系,首先要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其次,公司應該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後,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29)問:保險代理合同是勞動合同嗎?王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約定業務員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時簽到,接受公司的培訓和管理。2007年,公司以王經常曠工為由,決定終止與王的保險代理關系。王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當地最低標準支付銷售人員任職期間的勞動報酬。

答: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壹種民事委托法律關系,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有明顯區別。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身份。保險公司在代理合同中規定業務員應遵守公司制度,目的是提高業務員素質,促進保險業務發展。不能認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30)無資質的個人承包工程與其雇傭的員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某建築公司將其承建的某辦公樓水電部分承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李某,由李某雇傭工人趙某等人施工。趙在施工中發生意外後,李支付了部分醫療費。趙要求建築公司賠償工傷,被拒。

答:首先,該建築公司與李的合同無效,因為李不具備施工資質,違反了法律規定。李承包的工程,本質上屬於建築公司內部分工,與建築公司存在內部管理關系。李某招聘趙某應視為代表建築公司的職務行為,趙某應為建築公司招聘的員工。

(31)問:實習期間因工受傷,享受工作待遇嗎?顏應該是在技校學的。5438年6月+2008年10月,根據學校安排,到某工廠實習。根據顏的實習表現,工廠安排他獨立操作機床進行生產,並支付實習工資。侯艷在操作機床時,不幸發生了意外。

答:我國《公共工程保險條例》包括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無論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無論用工形式、用工期限長短、勞動者身份如何,均享受工傷待遇。本案中,閆某雖仍處於實習期,但根據原告的實習表現,工廠已允許其獨立操作機床並支付工資,足以說明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嚴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32)問: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受到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勞動者在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為工傷。勞動者違反勞動規章制度屬於壹般違紀行為,不影響工傷認定。

(33)問:第三方給予賠償後,勞動者可以要求工傷待遇嗎?顏某是壹家企業的搬運工。2008年,他在裝載車輛拉貨時,由於司機的過錯,從跳板上摔了下來,左腿骨折。後失主賠償閆醫藥費及誤工費。顏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顏某要求企業給他工傷待遇,被拒絕了。

答:根據最高法院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安全生產法》還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法規獲得賠償,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因此,勞動者在獲得第三人的民事賠償後,仍可享受工傷待遇,但相關部分應由第三人的民事賠償抵消。

(34)問:單位可以提供什麽樣的培訓與員工簽訂服務條款?

答:可以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約定服務期內的培訓有嚴格的條件,包括: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這個專項培訓費的數額應該是比較大的。2、2、對工人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全日制、半日制,也可以不是。無論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的職工培訓費之外,花更高的錢送勞動者進行定向專業培訓,就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35)問: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壹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36)問:醫療期屆滿,單位除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會給予醫療補助嗎?

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絕癥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大病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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