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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怎麽申請

北京積分落戶的申請流程:

壹、前期:

1、註冊、認證

在“北京通”APP或“北京市政務服務網”中註冊,並通過人臉識別或銀行卡方式達到L3級(中級)認證。

2、登錄系統

在北京市人社會局“積分落戶服務專欄”個人登錄。如滿足申報落戶資格,可自動登錄申報系統。進入系統後,閱讀誠信聲明和申報須知,做出無刑事犯罪記錄承諾和誠信承諾,進入“員工選擇單位”頁面。如不滿足資格條件,系統將自動提示原因。對提示原因有異議的,向所在區積分落戶服務窗口提出。

3、發起關聯申請

在“員工選擇單位”欄中輸入單位註冊碼,查詢、核對所在單位名稱,提交後等待單位確認。關聯申請被退回的,請核實單位註冊碼後再次發起關聯申請

4、基礎信息填寫

主要是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身份證號、手機號、現工作單位名稱的核對,還有添加隨遷子女信息,只需添加姓名和身份證號就行。

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擬隨遷符合計生政策未成年子女信息”。取得落戶資格後,需在落戶辦理時錄入戶籍等詳細信息。對於“是否同意政府將所填個人信息依申請公開給第三方”這壹必選項,任何選擇都不會影響個人積分落戶申報。

二、中期:

各項加分指標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填寫,該上傳資料就上傳資料。

先是基本信息,再是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標準——守法記錄,最後是預覽/提交,這是總體的流程。

三、後期: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在落戶辦理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2、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取得積分的,提交與該自有住所有關的婚姻憑證;

3、需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以及與隨遷子女有關的申請人婚姻憑證;

4、檔案審核按相關規定辦理,無檔案人員應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

5、申請人不能親自前往區積分落戶服務窗口提交落戶材料的,應簽署(授權委托書),由被委托人攜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及上述材料前往辦理。

1、網站申報

先是區積分落戶窗口(社保所在地)審核,提交材料(按要求提供即可)。然後轉到市積分落戶中心審核,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完成,就自行打印相關落戶函件,辦理落戶手續。進行到哪壹步驟,都在系統上可查。

2、分局戶政大廳(住宅所在地)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這個壹式三聯,分局留壹聯備案,老家派出所壹聯,落戶派出所壹聯。

準備材料:自行下載打印《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計生證明。原件、復印件都需要。分局會把報戶口介紹信,登記表,準遷證釘在壹起,蓋上騎縫章,讓妳拿著這些資料落戶時用。

3、原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並得到《戶口遷移證》

準備材料:《準予遷入證明》、戶口簿(本人和孩子的)、身份證(本人的,可帶上孩子的備用),如代辦需授權委托書。

遷出原因:選積分落戶,如果沒有積分落戶選項,則選“其他”或者“幹部調動”,在備註裏手寫“積分落戶”並蓋章。如有孩子隨同遷出,建議攜帶孩子身份證和出生證明。

4、現戶籍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準備材料:《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第二步得到的《戶口遷移證》、身份證、房產證。如房本是配偶的或者孩子在配偶戶口本上,必須帶上配偶,配偶身份證和結婚證。

5、檔案辦理

調出,存檔。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政策。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並取得博士學位37分,以上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有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戶資格後應當在該自有住所落戶,每滿1年加2分;滿足上述條件且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以上情況,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本市市級獎項的,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並持股比例不低於10%,且企業近三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有關標準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萬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歲(含不滿壹歲)少加4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記錄減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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