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接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按照屬地管理、自願原則,統壹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醫保)。在杭就讀的外國留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二、大學生居住城鎮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享受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保障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城鎮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杭州市大學生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在杭高校要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大學生醫保政策宣傳、參保繳費、發卡等相關工作。
教育、財政、衛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四、建立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總體基金由學生個人繳費、財政補貼和社會捐贈組成。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符合醫療保險費用範圍、應由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負擔的特定疾病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
五、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六、大學生居住城市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大學生繳納30元,財政補助90元;持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或《困難家庭救助證》(含低保,以下簡稱《困難證》)的學生,由同級財政全額補助。
繳費標準在同壹結算年度內保持不變。
七、大學生參(續)保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至6月10+05,由高校辦理參(續)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符合參保條件的新入學大學生,應在納入參保範圍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參保手續。每年10、15後,轉學或休學的大學生應及時到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大學生繳納的城鎮醫療保險費由其所在高校代收,代收的城鎮醫療保險費於每年10年底前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安排,每年年底前納入杭州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八、大學生城鎮醫療保險結算年度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大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續)繳費手續的,可享受繳費結算年度內的城鎮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續)繳費手續的,因學校原因,從辦理完參保(續)繳費手續的次月起,享受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鎮居民醫保待遇;因個人原因,辦理參保(續保)繳費手續滿6個月後,可享受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鎮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參保條件並按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鎮醫療保險待遇。
大學生被學校註銷的,自學校為其辦理註銷手續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鎮醫療保險待遇,其繳納的城鎮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大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辦理參保(續)繳費手續,並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九、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大學生符合醫療保險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結算:
(1)住院時,個人先負擔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承擔,具體為:
1.住院起付標準在2萬元(含)以上,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6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7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76%。
22000元至40000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7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7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0%。
3.4萬元至654.38+0.5萬元(含),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76%;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4%。
4.1.5萬元,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2%;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承擔88%。
(二)在壹個結算年度內,規定門診醫療費用按壹次住院結算,不設起付標準。
十、大學生可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就醫。大學生就醫時應出示基本醫療保險證或特定疾病門診專用病歷。
十壹、大學生因急診需要在杭州市區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可以選擇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在住院後15日內按規定辦理掛號手續;在杭州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當在住院後3日內辦理掛號手續;個人全額支付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大學生患疑難重癥,因技術或設備條件限制,無法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確需轉往外地就醫的,由三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往外地急診登記表》。經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後,可轉入外地(限上海、北京)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後,按規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十二、大學生符合醫療保險費用開支範圍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規定病種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自費、自理、自負費用由個人支付。
(二)寒暑假、因病休學、符合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的實習期間,在相關居住地和實習地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費用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掛號後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外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費用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轉往上海、北京或臨時外出的,由個人先支付10%,其余部分按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結算。
(三)因急診和異地就醫或轉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在治療結束後30日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辦理醫療費用審核結算手續時,應出具《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急診登記表》、病歷資料、有效醫療費用收據原件、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機構等級證明。
十三、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應繼續參加參保繳費直至畢業。在校期間連續參加城鎮醫療保險的年限與參加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並計算。
十四、本辦法所稱“規定病種”是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腎衰竭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
15.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委〔2007〕42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市委辦公廳〔2008〕4號)、《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65438號)辦理
十六、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09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