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中華技能獎獲得者;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獲得者;功勛飛行員。4、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壹等獎獲得者(前3名完成人);國家教學成果獎獲得者(前3名完成人);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獲得者(單項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首席技術官;五年來擔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第壹負責人。5、世界500強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指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全球金融機構總部排名前10的高管、首席風控、首席財務經理、首席產品經理、首席技術人員為C類:省級領軍人才。主要包括:1,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省內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錢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衛生委員會(衛生
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萬人計劃”傑出人才之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萬人計劃”優秀人才以外的人選;浙江省政府“西湖友誼獎”獲得者;杭州市優秀人才和傑出青年人才;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獲得者。2.省“千人計劃”人選;省宣傳文化系統人才五組;經綜合評定,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點資助和壹級培養人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獲得者,浙江省衛生領軍人才,軍隊“百千萬人才工程”壹級人才培養對象;杭州全球人才引進“521”計劃入選人才。
法律依據:《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第三條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就業和個人自主就業。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人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措施、應急預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實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管理招聘中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托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互聯網上發布信息等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時,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