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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建***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服務平臺、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縣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壹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第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委托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所需的費用,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誌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測量標誌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保管協議,並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檢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壹級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壹)建立和復測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制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海域地形測量和陸域省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服務平臺;

(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壹)建立和復測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制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七)建立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服務平臺;

(八)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九)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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