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本條例不適用於僅供單壹家庭使用的電梯,本條例適用於供公共使用的電梯。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教育、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公眾安全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養學生和兒童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六條開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業信息分析和研究,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第二章生產第八條電梯生產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使用報廢零件生產電梯。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提供的質量保修期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電梯買賣合同對質量保證期開始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量保修期內,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電梯機房屋面和地坑的防滲漏期限不少於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第十條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安裝運行的井道、底坑、機房、層站等建築結構,並提出電梯選型和配置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相關設計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采購符合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符合應急救援、消防和無障礙通行要求的電梯。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電梯制造安裝、監督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在內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電梯使用單位保存。第十壹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檢驗合格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和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即交付使用。第十二條安裝載人電梯時,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設備,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絡的信號覆蓋,並在電梯機房安裝空調,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需要。安裝在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安裝符合公共安全視頻管理要求的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載人電梯未安裝前款規定的智能裝置、公共移動通信網絡、機房空調和視頻監控設施的。電梯使用人進行改造或者重大維修時,應當依法征得規定數量的業主同意後安裝。第十三條鼓勵在現有住宅中安裝電梯。
既有住宅安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充分協商、保障安全的原則,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條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電梯的使用單位,未指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電梯使用者對電梯使用安全負有責任,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電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電梯事故風險防範機制;
(二)按照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至少配備壹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3)張貼安全註意事項、使用登記標誌、救援標誌、警示標誌、安全使用說明等。在電梯的顯著位置,並保持它們完好無損;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隨時有效響應;
(五)符合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明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和井道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
(六)建築工程等防爆場所和特殊環境使用的電梯符合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保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保存監控數據不少於三十日;
(八)更換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新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九)勸阻和制止損壞電梯的行為,無效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