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是指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並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出自《左公八年》“君子言信而有征,故其怨遠大於其身”。其中“信而征”是指可以驗證其言之有信,或者可以征集、驗證信用。
征信是由專業、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采集並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活動。為專業征信機構提供了壹個享受征信的平臺。
征信活動的出現源於信用交易的產生和發展。信用是以償還為基礎的特殊形式的價值運動,包括貨幣借貸和商品信用銷售,如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現代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作為壹種具體的經濟交易,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信用的本質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即貸款人(債權人)相信受托人(債務人)有償還能力,同意受托人作出的未來還款的承諾。但是,當商品經濟高度發達,信用交易的範圍日益廣泛,特別是信用交易蔓延到全國乃至全世界的時候,壹方要想知道另壹方的信用狀況將會極其困難。此時,了解市場交易主體的信用狀況成為壹種需求,征信活動也應運而生。可見,征信實際上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是為信用活動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0條
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部分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