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征信業務,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尚未生效)
第壹條為了規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和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的為金融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和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礎信息、貸款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第四條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的許可;從事企業信用信息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信用信息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
第五條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征信業務合法資格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適用於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
第六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損毀和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從事信貸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