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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條例出臺後銀行違法查看他人信用報告承擔什麽後果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給信息主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向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2、因過失泄露信息。

3、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4、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5、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擴展資料

信息使用者違反相關規定,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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