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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規管理的主體包括四類。

信用合規管理的主體包括四類:信息提供者;信息用戶;征信機構;信貸監督管理部。

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會影響到以後的個人經濟活動。這些行為反映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信用記錄”。

直到2012,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壹部法律法規為征信提供直接依據。國務院法制辦於2009年6月5438+10月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征信管理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征信在中國是壹個古老的詞。《左傳》中有“君子壹言,駟馬難追”的說法,意思是壹個人是否守信,是可以驗證的。隨著現代征信體系的發展,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在居民身份證之外又多了壹張“經濟身份證”,即個人信用報告。

信用信息可以從制度上約束企業和個人的行為,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而中國自古以來就崇尚誠實守信的美德,通過道德批判促進誠信觀念的形成。誠信是壹種社會道德,是與人交往的壹項基本原則。

誠實守信是企業和個人不可或缺的美德。曾經稱霸中國商業數百年的晉商、徽商,之所以能升至巔峰,壹個核心就是樹立了“誠信為本”的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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