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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機構采集個人誠信信息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四 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企業通過交易收集到個人信息後,這些數據就應該是壹個公***產品。個人信息數據跟我們平常接觸到的土地、水和空氣壹樣均具有極強的公益性,是公***資源,必須受到公***機構的保護,比如政府機構或者第三方自律組織協會,這時候唯有公***機構作為第三方可以對個人信息進行有效的保護和存儲,就如同目前政府已經設立的檔案機構壹樣。

因此,政府的征信機構應該強制企業分享所有信息,企業也必須無條件將在經營中采集到的信息提供給公***的征信機構,對於那些不願意分享信息或者分享信息打折扣者,應該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使其遵循行業規則,分享信息。

擴展資料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的規範。

第十三條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百度百科-征信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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