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機構通常是私人的,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全市場化運作。它主要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和郵購公司等信息用戶提供服務。美國是典型的私人征信機構模式,商業征信機構擁有完善的征信系統。
個人征信機構主要為征信機構提供個人借款人和微型、中小型企業的信用信息。他們從各種信貸機構(如銀行、信用卡發行商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收集標準化信息,還收集各種公共信息,如法院判決、破產信息、電話簿信息或來自第三方數據庫(如擔保權益登記系統)的信息。此外,他們還會收集壹些非傳統的信用數據,如零售商對消費者的信用銷售信息,煤氣、水、電等公共事業的支付信息,以及有線電視、電話、互聯網等其他服務的支付數據,從而提供更好、更完善的信用報告。對於從未與銀行有過信貸關系的個人,以及小微、中小企業來說,不斷拓寬信息來源是非常有益的,可以幫助他們建立沒有銀行信用記錄的信用檔案,從而有效解決他們因為沒有信用檔案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問題。
壹直以來,個人征信機構主要收集個人信息。近年來,隨著中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越來越多的個人征信機構開始收集中小微企業的信用信息並提供其信用報告。據世界銀行《2012全球商業環境報告》顯示,全球100家個人征信機構中,超過80%在壹定程度上收集企業信息。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把企業和業主的信用評估結合起來,因為微型、中小企業的業主往往把個人財務和企業財務混在壹起,所以企業主的信用記錄是評估小企業信用風險的重要參考因素。
個人征信機構通常采取數據提供者自願報告的模式(通過簽訂數據* * * *互惠協議),廣泛收集各類信用數據,提供多元化的征信產品和服務,幫助征信機構進行信貸決策。在壹些國家和地區,通常在征信行業發展初期,法律會強制要求相關各方享受數據,使用征信機構的服務。此外,它還將賦予監管機構相應的權利,以敦促信貸機構加入征信系統,並監督其參與情況。
第二,信用登記制度
信用登記制度起源於歐洲。從歷史上看,建立征信機構的目的不同於個人征信機構。大多數信用登記系統最初是作為央行的內部數據庫建立的,現在仍有許多信用登記系統用於央行的宏觀金融監管。根據世界銀行的調查,越來越多的政府鼓勵建立信貸登記制度來監督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因此,這些數據庫通常收集貸款金額在壹定金額以上的大額信貸業務數據。最初,信貸登記系統中的信息僅限於中央銀行內部使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信用登記系統也開始向受監管的信用機構提供信用報告。而且隨著消費信貸的發展,征信系統普遍降低或取消了數據采集的門檻。在許多國家,如法國、阿根廷、西班牙、秘魯、意大利、比利時等。,征信系統已經開始提供類似於個人征信機構的產品和服務。壹般來說,法律要求所有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向信用登記系統提交數據。
信用登記系統收集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個人信息通常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貸款類型和貸款特征信息、負面信息、擔保和保證信息以及還款記錄信息。企業信息通常包括企業身份信息、企業所有者信息、貸款類型和貸款特征信息、負面信息和還款記錄。
第三,企業征信機構
商業征信公司提供關於企業的信息,企業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並通過公開渠道、直接調查、供應商和貿易債權人提供的付款歷史來獲取信息。企業征信機構覆蓋的企業規模和營業收入均小於信用評級機構覆蓋的企業,其收集的信息壹般用於信用風險評估或信用評分,或用於貿易授信等其他用途。
企業征信機構與個人征信機構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企業征信機構采集的信息不包括個人敏感信息,覆蓋的交易規模要大得多。與個人征信相比,企業征信往往需要收集更多的企業借款人的支付信息和財務信息。為了保護個人數據主體的權利,個人征信機構會公開數據提供者的身份,但企業征信機構不會讓企業數據主體知道自己的數據來源或用戶的身份。
企業征信機構也可能會收集小企業的信息,但由於數據項不適合小企業,所以報告的信息往往是有限的。如前所述,由於小企業往往不披露自己的財務信息,其企業主的信用記錄對於評估小企業的信用狀況非常有用。但是,公司信用報告機構不收集個人數據。此外,為微型或小型企業收集信用信息的成本往往很高。因此,相比企業征信機構,個人征信機構往往能更好地滿足小微、中小企業的征信需求。
除了上述征信機構之外,現實中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征信機構都是以歐洲模式為基礎,在發展過程中傾向於美國模式,呈現出混合模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