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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規定?

妳好,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根據《證券法》規定,投資者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投資者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

因為持有大量股份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了保證投資者能夠充分、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在公平的條件下做出投資判斷,收購人有必要向社會公告目標公司股權份額變動的重要信息。壹些國家的證券法對此類信息披露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比如德國規定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0%、25%、50%、75%時必須披露信息;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時,必須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美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備案,此後每增加或減少2%應補充備案。

在我國《證券法》出臺之前,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采取了嚴格的管理,即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家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普通股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每當增減幅度達到該股票發行總額的2%時,予以公告。由於這壹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過高,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來規定的“2%”修改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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