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反規定的政法幹警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問責、談話、調動、免職等。
法律依據: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意見
第四條加強紀律和作風建設。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系統修訂完善紀律規定,完善職務職權利益回避制度,完善政法幹警社會交往行為規範,對違紀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繼續整治工作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綜合治理失職瀆職行為,著力解決執法司法不公問題,推動執法司法作風持續改進;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分類制定政法幹警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進執法司法全面深入公開,建立健全與司法權力運行新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堅決懲治執法司法腐敗,堅決查處濫用職權、受賄枉法、充當司法掮客等行為,營造全面從嚴治警的濃厚氛圍。
第五,加強政法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以忠誠可靠、懂法為必要條件,選好配強政法領導班子,完善政法領導幹部嚴格管理監督制度,加強幹部培訓,提高解決實際問題和駕馭復雜局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