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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入庫事由

(壹) “入庫”成為供應商參與采購的前提條件

就政府采購而言,“入庫”指供應商通過註冊、招投標等方式,加入特定的供應商信息庫,即“供應商庫”。事前“入庫”是指將“入庫”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前提條件,僅“入庫”的企業有資格參與競爭。以公開招標為例,在事前“入庫”下,對於在供應商庫之外的企業,即使其滿足采購單位對於供應商的全部要求,甚至各方面條件遠優於其他競爭者,但僅僅由於其未在庫內,就沒有辦法遞交投標文件,甚至無法購買招標文件。

1. 供應商庫類型說明

供應商庫可能由當地政府設置的,為全體政府供應商的信息集合平臺,例如“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2] 、“日照市公***資源交易網供應商庫”,也可能為采購單位自己設置的獨立信息庫,例如“某大學招投標供應商庫”;“入庫”的方式可能為企業在特定網站註冊,並提交資料、進行審核,也可能是通過采購人舉行的單獨招投標進行。

2. “入庫”實質為審查前置

在事前“入庫”要求下,企業在正式進行采購項目競爭之前(“入庫”與參與實際項目在時間上可能同時進行,也可能相差數月甚至數年),就需要向采購人或供應商庫其他運營單位提供包括開戶許可證、納稅證明、繳納社會保障金憑證等多項證明材料。該行為實質是將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前置到報名階段,而並非依照政府采購的合法流程,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進行。

3. “入庫”本身或違反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

在財政部公布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第18號案例[3]涉及非法在政府采購中設置事前“入庫”要求。該案中,采購人D大學就“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要求潛在供應商須在采購人D大學采購信息網供應商庫註冊、審核通過後,才能購買招標文件,且要求供應商辦理入庫註冊必須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

財政部門認為,D大學以事前“入庫”為供應商參與采購的條件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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