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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應該如何來管理企業?

恩施機場既然歸屬湖北機場集團,擴建問題該不該地方政府來操心?這涉及到政府怎樣管理企業的問題。

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指令壹控制型經濟的崩潰,在大多數老牌工業國中由高社會福利引起的財政困難,以及政府主導型的東亞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等情況的出現,使得國外壹些學者重新重視探討政府的作用問題。十年前,世界銀行在壹份關於世界發展的報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問題,並指出政府改革的戰略應當是使政府的行動與其能力相適應,並應通過重振公***機構的活力來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壹個有效的政府,壹是要註意政府制定規則的方式;二是要註意政府通過這些規則發揮作用的行為方式。但是,在政府應當如何管理企業這壹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例如政府應當管什麽、管到什麽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進壹步研究。

眾所周知,機場改革是國有企業的改革的重點與難點,因此,成為最後啟動的改革內容。在我國過去多年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機場,機場發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傳統。這壹根深蒂固的傳統在近年來的改革過程中基本上沒有被觸動。壹直以來,恩施航空站的領導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應行政級別的“準官員"。機場內部則長期在對政府的依賴下形成了“幹部能上不能下,職工能進不能出,工資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沈重的人員包袱,使機場有了擴建的內在驅動力。

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論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壹問題,首先應當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系統中的作用,並就此建立壹個基本的理論框架。

政府有廣義及狹義的兩種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後者則僅指國家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

壹、歷史的回顧——兩種傾向

自市場經濟誕生至今的兩百多年中,對於政府的作用壹直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看法,大體上可以分為否定和肯定兩種傾向,其極端可以稱為“政府無用論"和“政府萬能論”。例如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壹些學者中,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就強調自由競爭是 “壹只看不見的手”,可以自發地調節經濟的運行,而國家幹預經濟生活則往往會起妨礙作用。而詹姆斯·斯圖亞特則強調有效需求和政府幹預,要求國家為保護近代的市民權利,必須重視有效需求而采取幹預政策。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政府無用論”的趨向占主導地位,許多學者都強調產生和交換的自然規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現,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個人人性的表達,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壹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抉擇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幹預。例如約翰·密爾就認為財富的產生規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質,是永恒不變的,人們不能任意選擇;而財富的分配規律則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和習慣,是歷史的、可變的。又如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壹書中,企圖把資本主義說成是壹種理想社會,把自由放任、國家不幹預經濟生活的政策說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於30年代初,英國和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蕭條和失業更趨嚴重,傳統的庸俗經濟學關於資本主義可以借助市場自動調節機制達到經濟發展和就業均衡的理論受到很多非議,人們又重新重視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凱恩斯於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該書的出版被稱為“凱恩斯革命”。凱恩斯提出了對資本主義經濟實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開始從自由放任主義的傳統觀點轉向國家幹預經濟的主張。凱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義及影響有效需求的各種因素,主張要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幹預,采取財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資和消費,以提高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從此“政府萬能論”的趨向開始占主導地位,凱恩斯學說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界影響最大,甚至可以說是占統治地位的壹個學派。在其影響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適當地誇大了,政府的規模及其職責也在不斷地擴大。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目前在老牌工業國家中政府支出幾乎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壹半,發展中國家大約占1/4。

如前所述,近年來的壹些變化又重新引起了人們對政府作用的思考。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傾向的增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民對物質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會日益感到力不從心。為此政府應當認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應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礎、保持政策穩定、投資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平、保護自然環境等。管理科學家的責任就在於運用系統科學、政策科學及新興的復雜科學等方法來研究政府應當做什麽和不做什麽,以及如何去做等問題,以便為政府機構的改革提供決策支持。

二、市場經濟的基礎是自由企業制度

市場經濟的實質是什麽,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如何,市場為什麽能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經濟學家有著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擬對這些形形色色的理論加以評述,而是試圖從壹個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學的角度,運用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教授所提出的開放的復雜巨 系統理論來探討上述問題。從整體上說,市場作為買賣雙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場合的總和,是壹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它主要由千千萬萬個生產者與購買者所組成,它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系和錯綜復雜的相互影響,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層次結構(例如農村小市場、城市市場、地區市場、國內市場、世界市場等)和功能結構(例如初級產品市場、工業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並與外界有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而市場經濟系統則包括在市場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制度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各種經濟活動。

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許多經濟學家都是孤立地研究個別的企業的個體行為和內在規律,多半屬於微觀經學的範疇。而凱恩斯則開始研究大量的總體概念,如投資、消費、收入、失業率等,即註意研究市場經濟系統的總體行為和內在規律,進入了宏觀經濟學的範疇。此後的幾十年,盡管在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兩方面都取得了相當顯著的發展,例如廠商理論、投入產出分析、經濟控制論、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期權定價理論等,但始終缺乏壹種理論能將微觀的企業活動與宏觀經濟的運行聯系起來,而宏觀經濟理論又往往滯後於甚至背離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這就促使壹些經濟學家開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統科學的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壹種可用的理論,即自組織理論。由於系統內部各單元之間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統向功能更強、更加適應外部環境的方向發展變化,例如生物的進化、技術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等等,這壹過程就稱為系統的自組織。正如錢學森教授所指出:“系統自己走向有序結構就可稱為系統自組織……"。企業是市場的細胞,它們既是生產者又是購買者,千千萬萬個自主經營、獨立決策的企業在市場中積極地活動,通過自組織作用推動著經濟的發展。因此,從管理科學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沒有自由企業制度就沒有市場經濟。但是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每個企業所作出的決策都必然會受到其他企業的制約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千千萬萬個企業在微觀層次上的無序運動卻能在宏觀層次上推動經濟向更合理的方向發展,這就是系統科學為解決上述問題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諾貝爾獎獲得者蓋爾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諾(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壹批從事物理、經濟、理論生物、計算機等學科的研究人員,組織了桑塔費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專門從事復雜科學的研究,試圖由此找到壹條通過學科間的融合來解決生命起源、生物進化、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等復雜性問題的道路,並已取得了壹些有意義的成果,例如在經濟學方面的正反饋現象、混沌現象、競爭規律等。

三、政府對經濟的幹預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個企業都必須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為購買者生產市場需要的商品。但出於要克服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的“市場失靈”,要滿足低收入階層對生活必須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為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公益,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以及緩和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方面的考慮,還需要政府在宏觀上對國民經濟進行必要的調節和控制。

薩繆爾森在其所著的《經濟學》壹書中,將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歸結為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三項職能。他同時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的幹預反而會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

從系統工程的觀點來看,在某些情況下,人為的加速或延緩系統的發展變化,這壹過程可稱為系統的他組織。政府對市場的作用也可以歸結為市場系統的他組織,即通過改變外部條件的辦法來影響市場系統的發展。

四、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認為壹方面應當承認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企業經營、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壹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問題就在於適當地保持這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把握好壹個“度”。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前提:

(壹)承認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商品交換(按照價值規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規律)、競爭發展(按照競爭規則)。宏觀調控必須以承認這三條基本規律為前提。要承認市場調節這壹“看不見的手”所起的主導作用,而不能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憑著主觀願望去幹預經濟發展。例如在價格問題上,盡管政府可以用限價、補貼等手段來保持個別重要商品的價格穩定,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讓市場通過價格的變化來影響消費者的需求及生產者的積極性以調節供求關系,最後達到相對的平衡。

(二)把微觀決策權交給企業經營者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通過市場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在微觀層次上對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包括計劃、組織、財務、人事、銷售、生產、技術等方面)有充分的決策權。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以不侵犯企業經營者的微觀決策權為前提。政府可以通過行使制約權(例如否定或增加選擇某壹行動方案的可能性、改變決策目標及條件等)來對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施加影響,但不應當代替他們進行決策。

(三)要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

恩施機場目前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政府的宏觀調控應當有利於促進這壹轉換,以爭取能盡快地向市場經濟過渡。因此宏觀調控的措施也要不斷地根據情況而變化。

政府管理企業的職能和手段

根據上述的理論框架,可以進壹步探討政府應如何管理企業這壹問題,即政府管什麽,管到什麽程度,如何管。

什麽是管理?至今似乎還沒有壹個統壹的定義。有人從字面上解釋,說管理就是管轄和處理;有人說管理就是通過其他人來進行工作;也有人說管理就是決策;還有人說管理就是組織。經濟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經濟資源,政治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職權系統,社會學家認為管理是壹個階級和地位系統,心理學家則認為管理是使人們適應於組織的過程。真是眾說紛紜,莫衷壹是。筆者認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變的客觀環境下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達到既定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從這壹認識出發,可以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就是政府設法運用各種資源來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達到既定的宏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部過程。

還應當指出,由於各國的國家大小、民族構成、文化背景、歷史傳統、發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上沒有壹個統壹的模式,但並不是沒有壹定的規律可循。筆者認為,在政府應當管什麽這壹問題上的結論有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麽程度這壹問題上還可以大致歸納為幾種模式,但在如何管這壹問題上則幾乎完全因國家而異。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可以分為間接管理與直接管理兩大類型。所謂間接管理是指政府通過管理市場來影響企業,政府不幹預企業的內部事務,有時甚至並不與企業發生直接的聯系;而所謂直接管理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約的規定直接幹預某些企業內部的事務。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並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壹、政府對企業的間接管理

(壹)建立市場

在資本主義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場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自發地形成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會不斷地提出建立各種層次和各種功能的市場的要求。在許多國家中,建立壹個新的市場往往需要政府的批準。例如現代期權市場的起源就是美國於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權交易所。我國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場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已經批準建立了證券、期貨、房地產、人才等多種市場,對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今後政府還應審時度勢,在條件成熟時不失時機地批準建立新的市場。

(二)制定法律

由於市場中充滿了各種隨機的因素和無序的運動,需要有壹定的規則來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也可以為政府的幹預提供法律依據。從這壹意義上說,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應當是壹個系統配套的法律體系,從國外的經驗看來,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規範市場基本關系的法律:在市場經濟興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來規範市場的基本關系,此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又陸續出現了預算法、稅法、社會保障法、投資法、銀行法等壹系列法律,使市場的基本關系得到更加規範。

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由於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故這類法律主要用來規範企業在市場上的行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動產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等等。

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等。、

(三)監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過司法部門或行政機構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監督。例如美國在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克雷頓法等反壟斷法律之後,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壟斷局,負責調查固定價格協議、壟斷性兼並、價格歧視、搭配銷售等違法事實,並在聯邦法院提起公訴。而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所建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任務則是防止不公平競爭,反對商業中和對商業有影響的不公平的、欺騙的行為。

管制是政府運用強制權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幹預,以求達到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國會立法建立了許多管制機構,大體上可分為經濟管制機構和社會管制機構兩大類,前者管制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價格和服務;後者則管制對社會有影響的某壹方面,例如環境保護、職工的勞動保護等。

有些經濟學家對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難,認為傳統的政府管制在許多情況下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例如,1982年諾貝爾經濟獎獲獎者,信息經濟學和管制經濟學的創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壹貫反對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標等同於管制的實際效果,他認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會起到抑制競爭的作用。為此美國政府近年來不斷地進行管制改革,力圖引進激勵機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轉變為更為靈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據報導,美國因放松了對航空、鐵路、汽車運輸、電信、有線電視等5個行業的管制而僅在1990年就產生了400億美元的收益。

(四)宏觀引導

所謂宏觀引導是指政府運用政策、計劃、稅收、信息等宏觀手段來引導市場,從而影響企業的行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壹些手段:

產業政策:包括工業政策、農業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標是引導企業將資源分配給效率較高或更有發展前途的領域,以提高整體經濟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戰”後通過產業政策引導企業,經過重建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等三個階段後,於1980年由產業結構審議會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產業政策展望》報告,引導企業走上了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的階段,加速了電子信息技術、節能技術、新材料技術的應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認為產業政策如果運用不當,則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

經濟計劃:盡管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國家經濟計劃的看法不壹,但還是有不少國家采用這壹手段,例如法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雖然這些國家的計劃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同的特點是計劃是指導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側重於宏觀發展目標而不是微觀的具體項目;在計劃制定過程中較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需經過議會的審查批準。

財稅調節:利用財政和稅收等手段來引導企業是國外比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國對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或企業給以補助或免稅,對其出口提供擔保等;美國通過對研究與開發費用增加部分減稅20%的規定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究與開發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點的信貸政策來鼓勵產業結構的調整,等等。

信息引導:企業在進行決策時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信息來引導企業的行為。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大量的政府出版物來向公眾提供信息;法國政府還專門建立了法國外貿中心來向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二、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

各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國家有投資 或與政府有合同關系的企業,在國家有投資的企業中,政府進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國家的所有者權益。這類管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組織控制

政府對企業的組織控制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

設置董事會:董事會作為聯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參加。例如,美國聯邦存款與保險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為財政部官員,另兩名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任期6年;英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均由該企業主管部門的大臣任命,任期壹般為5年;德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是由監事會負責組建,監事會成員中的壹半為股東代表,另壹半則為員工和工會代表,股東代表由財政部長選定,員工代表由企業內部協商推選,但須經財政部核準,監事會主席由財政部長推薦,副主席則由員工代表擔任;法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則按三分制原則設置,即董事會成員由國家代表、職工代表和企業外部代表(包括消費者、客戶、技術和經濟管理專家及通曉企業所在部門或地區經濟問題的人等)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業外部代表則是根據有關人員的技術水平或業務能力,以及根據他們對區域各種經濟問題的了解和他們對受到影響的各種公私經濟活動的知識水平而選擇的職工代表由職工經無記名投票選出。候選人應在該企業工作5年以上還需要壹兩個工會提供擔保,或者至少是職工委托人和聯合生產委員會提供擔保。法國國有企業董事會的規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員。每壹成員任期5年,最多可連任3期。

任命總經理:雖然大多數國家中國有企業的總經理是由董事會任命的,但也有些國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國規定在國家控股90%以上的企業中,其總經理由主管部長提名,經內閣會議討論通過,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韓國政府則規定政府獨資或控股的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政府任命。

(二)財務監督

多數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包括對預算、投資、價格、工資等方面的監督。國有企業的預算壹般須經議會或政府批準,法國政府還規定國有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法郎以上的項目.須經財政部審批。對價格和工資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壟斷型的國有企業,例如法國政府對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價格實行控制的基本原則是抵償邊際成本,還設.有壹個委員會負責每年根據經濟增長的情況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確定壹個工資增長幅度,提出工資增長的框架計劃。有些國家還派出代表常駐企業進行財務監督。例如,美國由國家派遣監督員或監督團來確保國家對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補助方面的決定權;法國則由財政部派出“國家稽查員",其主要任務是督促企業遵守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檢查企業帳目是否合符規定,給政府提供企業的各種信息,為企業經營提出建議。他們可以列席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他們也有權查閱企業的任何資料,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給財政部長寫報告反映情況和意見。稽查員對企業帳目的檢查多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進行的,而國家審計院每年都要對各國有企業的帳目進行事後稽核。在此基礎上,國家審計院每年都提交壹份有關國有企業帳目情況的報告,分析其財務管理及經營狀況。

(三)經營指導

雖然政府原則上不幹涉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卻能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政府所用的壹些手段如下:

計劃合同:壹般說來,政府不應幹預企業內部的經營計劃,但卻可以通過計劃合同的方式施加影響。例如法國政府采用與重點國有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辦法來協調企業追求利潤與國家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把國有企業納入國家的計劃體系。它既保證了企業發展戰略與國家計劃目標的壹體化,又使企業在計劃的框架內保持最大限度的經營自由。在計劃合同中,壹方面規定了政府承擔的財政投資、利潤分配義務;另壹方面也規定了企業承擔的盈利、自籌投資、就業、技術開發等義務。合同對企業的收益目標、服務質量、生產率、提價等作出規定,政府據此對企業進行控制,企業在這套指標體系的約束下可以進行最優經營方式選擇。合同期限壹般為3年至5年。

采購合同:作為企業的用戶,政府可以通過采購合同對企業施加影響。例如美國政府作為市場上最大的買主(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對商品及勞務的購買占其支出的33.2%,達到4000億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標的方式來選擇賣方,並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美國有不少企業(特別是生產軍用品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的依賴性較大,因此政府對它們也有較大的影響。

承包合同:對於壹些不能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服務性行業,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招標的辦法,以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和長期承包經營等方式將服務項目承包給有關企業。例如巴西將道路養護承包給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養路節約了20%的開支。政府可以通過對合同實施的監督對企業施加影響。

行政指導:這是壹些東亞國家政府管理企業的獨特手段。這種行政指導是建立在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基礎上的間接幹預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評價、勸說與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傳號召等。但是由於某些行政指導措施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業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圖的判斷,是可以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二戰"後,在日本產業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曾不止壹次發生過企業不服從政府指導的事例。

在國有企業比重較大的國家中,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管理來引導國民經濟向政府預定的方向發展。

三、通過非官方的中間組織對企業進行管理

有些國家的政府還通過各種非官方的中間組織來對企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業組織、新加坡的法定機構等。日本產業界每個行業都相應地有壹個行業團體,如日本鋼鐵聯盟、日本汽車工業協會、日本纖維產業聯盟等,這種行業組織具有階層性結構,大的組織中還有壹些更小的組織,多得不計其數。這些行業團體的重要作用是:為本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協調本行業企業間的利害關系;代表本行業企業加強同政府專業局的聯系,說服專業局實行有利於本行業的政策,向政府機關提供本行業的有關信息,協助政府機關進行行政指導。在壹定上意義上說,行業團體是日本政府幹預各行業乃至企業活動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與企業組織是產業或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基本聯系渠道。通過這種方式,壹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對的企業數量,從而減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門有更多的時間從事戰略性的指導工作;另壹方面,由企業聯合起來形成行業組織,使企業更有力量同政府進行談判,以保證最後實施的方案是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後產生的結果。

四、政府提供基礎設施和公***服務

政府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服務來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也可以間接地對企業施加影響。在這些基礎設施和公***服務中有不少是由國有企業來經營的。例如,美國政府介入市場的活動主要是提供不適合由私人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服務,例如道路、機場、城市給排水、電力、郵政、教育、治安、消防、環保、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法國則規定公用事業全部歸國家所有,且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基礎產業也都歸國家所有;德國政府在為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及教育培訓方面的服務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否確有模式可循,學術界的看法並不壹致。有人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權變型的,取決於執政黨或執政者的價值觀和對客觀形勢的判斷,因此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認為,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因此壹個國家就是壹個模式。筆者認為,雖然在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中含有權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決決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發達程度等因素,因此盡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和機構不盡相同,而且還會隨著社會和科技的進步而變化,但還是有壹定的內在規律可循。對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把握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實質經驗,而不是壹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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