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的壹些行政行為有哪些規定?為了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行政機關拒絕向行政機關提供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或者逾期不答復的;(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拒絕糾正、逾期不答復或者拒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可以壹並或者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行政機關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申請人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的告知行為,不實際影響申請人權利義務的;(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圖書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拒絕的;(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者對部分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處理,行政機關拒絕的;(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行政機關告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行政機關申請先行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不服或者逾期拒不答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作出答復的機關是被告。逾期不答復的,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該組織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對外簽署發生法律效力文件的機關為被告: (壹)依法報請有權機關批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開的答復;(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部門決定;(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和確認。第五條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就拒絕的依據和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情況提供證據,並說明理由。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說明決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實。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證據並說明拒絕的理由。被告能夠證明該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在訴訟中請求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主張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證。被告以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拒絕提供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說明特殊需要的理由。原告起訴被告拒不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已向被告申請更正,且該政府信息與自己有關、記錄不準確的事實依據。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案件,應當酌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避免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密信息的政府信息。第七條政府信息由被告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已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按照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九條被告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告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公開。對被告人仍需調查、裁量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再次答辯。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不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區別對待的,應當責令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更正。對被告人仍需調查、裁量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再次答辯。被告人無權更正的,應當判處移送有更正權的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補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答復。原告同時請求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該政府信息公開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決定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公開不會損害公眾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壹)不屬於政府信息,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範圍;(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公開,被告已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三)被告逾期不答辯,且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能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與自己有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是基於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拒絕提供的;(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被告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已經提供的;(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的情形。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相信妳已經知道《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若幹問題的規定》是什麽了,對妳的提問也會有所幫助。政府信息公開這壹行政行為是非常值得稱道的行為,極大地改善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使人民更有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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