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鏈接: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在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
壹、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精細化監督管理,推廣隨機抽查制度,規範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等,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內容
(壹)隨機抽查主體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汙染源(包括排汙單位和建設項目,下同)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並將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後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二)抽查對象和抽查內容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將行政區內所有汙染源作為隨機抽查對象,重點對被抽查單位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情況,汙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汙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三)抽查基礎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環境信息庫,逐步完善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並將其作為隨機抽查基礎,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信息錄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應預留與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庫的接口。
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要涵蓋重點排汙單位,以及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應當列入日常監管的汙染源,並逐步覆蓋到行政區內所有汙染源。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的統壹要求,建設多部門統壹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汙染源數量、汙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群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不應低於本方案規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被抽查單位名單,對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等級高等情況的汙染源,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單位確定的抽查比例,確定下壹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並於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壹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最低抽查比例:
1.重點排汙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5%的重點排汙單位進行抽查,縣級環保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25%的重點排汙單位進行抽查(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重點排汙單位進行壹遍巡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本行政區環境承載力、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2.壹般排汙單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縣級環保部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確定年度被抽查單位數量。中西部地區部分行政區面積較大、汙染源分散的市、縣可適當調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對存在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管理問題的汙染源,應適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機制
(壹)抽查“雙隨機”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合理調配現有環境監察資源,隨機選派環境監察人員,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對列入隨機抽查名單中的汙染源進行現場抽查。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名單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抽查留痕
環境監察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制作《汙染源現場監察記錄》,有條件的地區應優先使用移動執法設備。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報告並作出處理。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後,實施抽查的環保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
(三)依法處罰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進壹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隨機抽查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現壹起,公開查處壹起,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四)抽查保密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違反保密制度的,要視情節輕重,對泄密者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暫扣或收回環境監察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五)聯合抽查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本部門監測監察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監察,並按照當地政府的統壹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六)信息公開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
(七)監管頻次變更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環境監管需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後,原汙染源日常環境監察工作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每月監察壹次,壹般汙染源每季度監察壹次”的監管頻次要求不再執行。
四、工作要求
(壹)加強組織指導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市、縣級環保部門制定落實方案,合理調配壹線執法檢查力量,統籌協調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科學制定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隨機抽查制度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責任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進壹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隨機抽查制度,指導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公平、有效、透明地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要結合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定期對隨機抽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並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三)加強宣傳培訓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專刊、網站等載體進行廣泛宣傳,並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提升宣傳成效。同時加強對環境監察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精神,貫徹落實隨機抽查制度,優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妥善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五、進度安排
各省級環保部門應於2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地的《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及汙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建設方案;11月30日前完成宣傳培訓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動態信息庫的建設工作(建庫條件不成熟的地方,應完成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對象清單)及當地《汙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規定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