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Federation,縮寫:CITIF。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電子信息及相關行業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同意願而依照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綜合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政府授權委托的職能,作為電子信息行業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社團組織和企業之間的樞紐和橋梁,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促進電子信息行業自律,協助和支撐政府開展行業管理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行業利益,促進電子信息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國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站在全行業的角度提供支撐與服務,業務範圍包括: (壹) 提供決策支撐服務。研究電子信息行業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問題,牽頭制定相關產業規劃戰略,為政府決策和引導行業發展服務;接受委托對產業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論證評價;參與編制電子信息行業年鑒。 (二) 開展行業數據采集與分析。受政府委托采集電子信息產業基礎數據和重點大企業運行數據並進行統計分析;采集會員單位經濟運行數據並進行統計分析;針對新領域、新業態,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統計標準、方法和制度研究;依據相關法規出版發行行業報刊、設立行業網站,宣傳發布行業相關信息。 (三) 承辦行業科技成果評價表彰活動。受委托開展電子信息產業科技成果評價和信息產業重大技術發明評選,促進產業科技進步。 (四) 促進行業質量與標準化工作。受政府委托參與組織制定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與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國際標準化活動;宣傳有關質量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研究並傳播先進質量管理理論和方法,促進行業質量管理水平提升。 (五) 開展行業自律與行業服務工作。推進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協調企業不正當競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承接政府相關職能轉移,在相關政策法規基礎上開展行業資質、認證等工作。 (六)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內外產業合作,提升電子信息行業國際影響力;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溝通、交流與合作,協調化解對外貿易爭端;推動企業“走出去”;組織相關協會及其會員單位開展國際性產業合作,負責具體任務立項和出國(境)政審。 (七) 開展會展、培訓及其他市場化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電子信息領域各類會展;開展相關技術、管理培訓和咨詢服務。 (八) 受委托承擔相關協會的黨建和幹部人事工作。指導相關協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以及負責人的隊伍建設;指導相關協會的年度檢查、評比表彰、變更登記、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及代表機構的前期審查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采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全國和地方性電子信息行業協會、行業骨幹企業、科研設計單位、經濟研究團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與電子信息領域相關單位,凡承認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從事電子信息工作有壹定經驗、從事電子信息行業理論研究有壹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團體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保守本團體及會員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職稱評聘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