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
(1)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指未取得在中國定居權的外國人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行為。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和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在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2.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1)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居留證件。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原因確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驗證件。
(二)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合作的外國人,以及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人員,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取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擴展數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18,身體健康;
2.具備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驗;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用人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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