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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業發展銀行應堅持合法合規經營、審慎穩健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強化資本約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第三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緊緊圍繞服務國家戰略,建立市場化經營和約束機制,發展成為定位明確、功能突出、業務清晰、資本充足、治理規範、內控嚴密、經營安全、服務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農業發展銀行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市場定位第五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依托國家信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主要服務於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脫貧攻堅、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發揮主體和骨幹作用。第六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堅持政策性金融導向,按照依法確定的服務領域和業務範圍開展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業務。第七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開展業務活動,遵守市場秩序,與商業性金融機構建立互補合作關系。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創新金融服務方式,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強和改善農村普惠金融服務,通過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和扶貧小額信貸業務。第九條農業發展銀行董事會應每三年或在必要時制定業務範圍和業務分工的調整方案,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條農發行黨委發揮領導作用,保證方向、大局、落實,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方面。第十壹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建立由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組成的公司治理結構,遵循各治理主體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配合、協調運行的基本原則,形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第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組成。

執行董事是指在農業發展銀行擔任董事長、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的董事。非執行董事是指在農業發展銀行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權董事。部委董事由相關部委委派,股權董事由股東單位選聘。第十三條董事會對經營管理負最終責任,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履行職責。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制定調整業務範圍、業務分工、修改章程、調整註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的方案,並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2)審議批準中長期發展戰略、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年度債券發行計劃、資本管理規劃計劃、資本補充工具發行計劃、薪酬和績效考核體系設置計劃等。;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審批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準內部審計章程、組織機構和年度工作計劃;

(六)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及其修改方案;

(七)審議批準重大項目,包括重大並購、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購買和處置、重大對外擔保(銀行擔保業務除外);

(八)審議批準內部管理機構和境內外壹級分支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方案,對壹級子公司的設立、分立、合並和資本變動作出決議,審議子公司章程;

(九)決定對董事長和經理層的授權,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績效考核和獎懲,決定派駐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長)、監事(含董事長)、總經理(總裁)人選;

(十)決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承擔農業發展銀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壹)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和制度,審批年度報告;

(十二)積極發揮部際協調作用,定期聽取商業金融機構、企業和政府部門的意見;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在貫徹國家政策、制定經營戰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戰略、重大項目決策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監督和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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