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第三條封閉貸款是商業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批發放。第四條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驗證、全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增值、利潤共享”的原則。在企業采購、生產、庫存、銷售的全過程中,資金可以封閉,貸款本息可以按期歸還,企業生產可以循環使用。第二章貸款條件第五條申請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發生嚴重虧損,難以按照《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獲得貸款,但政府決定提供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計劃(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企業部分產品適銷對路、盈利並有訂單;
(三)企業可以對這部分產品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分開核算,成本和費用分開核算,效益和利潤分開反映;
(4)產品符合“購買驗證”要求,並有信用證、買方銀行出具的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支付承諾;
(5)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等條件。第三章貸款程序第六條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貸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計劃及其實施的正式文件;
(三)產品名稱、產品銷售記錄和產品成本、費用、利潤明細賬目;
(4)購銷合同、銀行出具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五)產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書;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第七條貸款人收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於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貸款人應對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並對企業貸款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企業正式答復。經貿委可以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第八條對已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取得貸款承諾的企業資產、抵押物、擔保評估收取的費用減半征收;如果企業之前已進行過類似評估,並能提供合法的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再次進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資產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權屬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部門予以減免。第九條對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並及時通知政府相關部門。第十條對貸款條件封閉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照以銷定貸的原則,對其產品生產銷售全過程的合理資金需求提供貸款支持。第十壹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級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第四章貸款經營管理第十二條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的貸款結算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應逐壹審查企業的貸款用途,確保貸款用於當期生產產品的直接和合理的間接費用。第十三條封閉貸款和提款貸款必須使用“雙簽”制度,只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簽字後方能付款。第十四條貸款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用賬戶中扣收舊貸及所欠利息;企業不能用於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能用專戶資金支付企業其他債務;有關部門不能從專用賬戶中扣除舊的欠稅和各種費用;司法部門不得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關閉貸款賬戶、扣劃專用賬戶資金(最高人民法院將另行發文)。第十五條企業應保證產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轉入專用賬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本期產品生產銷售完成後,銷售收入應當予以保留和分配。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和關閉貸款本息及時償還的基礎上,允許企業按貸款協議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舊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