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縮寫為:CCSA。
第二條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國內從事信息通信技術領域標準化科研、技術開發、設計、產品制造和運營的企業、機構、高校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協商壹致的原則,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工作體系,組織信息通信標準化活動,為國家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登記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向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對通信標準的意見和要求,促進主管部門和成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開展通信標準體系的研究和技術調查,提出制定和修訂通信標準的建議;組織成員開展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審查、標準符合性測試、互聯互通測試等標準研究活動;
(三)組織通信標準的宣傳、咨詢、服務和培訓,推動通信標準的實施;
(四)組織國內外信息通信技術與標準化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組織的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定;收集整理國內外信息通信標準相關信息和資料,支持通信標準研究活動;
(五)承擔主管部門、成員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通信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類型:單位會員。成員分為兩類:正式成員和無表決權的成員。
第八條正式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三)在參加的分支機構和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起草標準草案、投稿、獲取階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的權利;
(4)獲得協會的公開出版物和技術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2)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協會的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無表決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加協會業務會議的權利,包括會員大會和活動,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所參加的分支機構和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投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
(3)查閱協會的公開出版物和技術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2)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協會的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會員應按以下程序加入俱樂部:
國內從事科研、開發、設計、制造和經營的企業,高等院校、群眾團體和依法註冊的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內地註冊的港澳臺資企業,自願申請,接受協會章程,承擔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準,成為協會會員。
(壹)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加入協會
(2)本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本單位的介紹材料
(4)指明您選擇加入的分支機構、技術工作委員會/工作組。
(2)以上材料經協會秘書處審核確認,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具有會員資格時,應在規定日期內繳納會費,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壹條協會設觀察員。觀察員采用單位制。
港澳臺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國在華企業自願申請承認本章程,履行觀察員義務,按規定繳納觀察員費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成為協會觀察員。
第12條觀察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會觀察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協會業務會議的權利,包括會員大會和活動,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所參加的分支機構和技術工作委員會享有投稿權,獲得階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標準文本;
(3)查閱協會的公開出版物和技術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二)本會觀察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協會的中間和最終研究成果;
(3)參與標準的驗證、宣傳和實施;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觀察員申請材料經協會秘書處審核確認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如果理事會批準接受申請人作為觀察員,協會秘書處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觀察員通知之日起,在規定日期內繳納觀察員費,辦理註冊手續,成為協會觀察員。
第十三條成員和觀察員可以自由退出會議。會員和觀察員退出會議時,應向協會提交書面提議,並交回相應的證書。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成員和觀察員,視為自動退出。如果妳退出會議,會費是不會退還的。
第十四條會員和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壹)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的;
(二)單位性質發生變化不再具有會員資格,且未提出退出會議的。
會員和觀察員被除名後,會費不予退還。除名壹年後可以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和觀察員;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會議次數可根據需要增加。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將自動喪失董事資格。
第二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及時研究需要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協調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技術活動或者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定期向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壹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宗旨完成或自行解散需要撤銷時,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六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06年2月9日經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