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快遞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從事快遞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從事國際快遞經營業務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海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服務能力:
(壹)符合標準的快件處理場所;
(二)符合標準的快遞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運輸標準的機動車輛;
(四)能夠提供寄遞快件的電話查詢服務,具備快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系統;
(五)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的比率不低於40%;每個營業場所配有2名以上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第七條 采用商業特許經營形式從事快遞經營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簽訂書面特許協議,特許人應當在協議簽訂後15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快遞安全保障和協查通報制度。
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信件專營和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相關規定,不得寄遞易燃、易爆、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不得寄遞。第九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驗視、機檢、巡檢、抽檢等形式的安全檢查。具體辦法由市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制定。第十條 快遞企業在收寄快件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快遞運單,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當場開拆包裝驗視內件,符合寄遞規定的,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長期、大量、多次快遞服務時,可以與經營者簽訂安全保障協議,采取其他方式驗視內件,保證快件寄遞安全。第十壹條 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快遞企業,應當在快件處理場所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對從外埠進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行重大活動期間或者發生突發事件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寄遞快件、對快件進行集中安全檢查。第十三條 快遞營業場所、快件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快遞服務標準的規定設置,並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覆蓋交寄、分揀、儲存等環節,並保證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四條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具備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素質教育和從業考核,建立快遞從業人員檔案制度,完善快遞從業人員信息登記。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制定快遞安全操作標準和流程,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快遞從業人員對危險性物品的識別能力和處理能力。
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職責對快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並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事件時,快遞企業應當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影響快遞時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遞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操作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分揀快件。第十八條 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道路交通運輸和貨物運輸的技術規範和要求,並采用統壹的快遞運輸專用標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快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快件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快遞企業標識,並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