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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依據政府令第219號文件

北京物業管理依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法規,為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編輯本段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停車管理、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維護等專項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監管部門依法按照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以及和諧社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進行協助、指導和監督,協調處理糾紛。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結合物業的***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用的,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原則上應當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業主***同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確需調整的,予以確認並公告。

第七條 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配建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坐落位置(具體到樓棟、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於100平方米,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30至60平方米。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驗收過程中,應當審查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指標。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產測繪成果備案時應當核查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

第八條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銷售房屋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於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收費標準以及服務標準的約定應當符合本市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在銷售場所公示,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臨時管理規約的示範文本。

第十條 業主***同決定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全體業主進行物業***用部分查驗交接,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並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附圖;

(三)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消防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四)設施設備的出廠隨機資料,安裝、驗收、使用、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五)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六)業主名冊;

(七)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全體業主承接前應當對物業***用部分進行查驗,可以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查驗。全體業主與建設單位也可以***同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進行查驗。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壹條 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用部分實施***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壹)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並物業管理區域;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並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同決定本單位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範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同決定。

第十三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用部分實施***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活動。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未成立業主大會,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業主***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並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9-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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