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和其他物業管理人。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同參與的治理架構。
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第四條 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權責壹致、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物業服務市場規則,維護享受物業服務並依法付費的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和物業管理。第五條 本市支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及有關***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項。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培訓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壹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同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範;
(八)實施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
(三)指導、監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對轄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開展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六)落實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組織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問題。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撤銷其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處物業管理糾紛,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物業管理協商***治機制;有權就業主反映的物業管理事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詢問,引導規範運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建立綜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住宅小區內違法行為的巡查、檢查和處理。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壹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