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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2007)

第壹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海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海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關務公開,是指海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事項的內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或者可以公開的海關信息,予以公開並接受監督的行為或者措施。

本辦法所稱的海關信息,是指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 關務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觀的原則。第四條 海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海關信息。海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條 關務公開由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實施。第六條 海關應當加強對關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海關總署辦公廳是全國海關關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海關的關務公開工作。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其他機構是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關區關務公開工作。

海關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關務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關務公開方案,確定關務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各業務機構的關務公開工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關務公開信息;

(四)受理向海關提出的關務公開申請;

(五)組織編制關務公開指南、關務公開目錄和關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負責對擬公開海關信息的保密審查;

(七)與關務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海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本部門應當公開的海關信息,積極協助關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開展相應工作。第七條 海關應當加強對關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監察部駐海關總署監察局是全國海關關務公開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對全國海關關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的監察部門,負責對本關區關務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 海關應當建立健全關務公開協調機制。海關發布的海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海關信息準確發布。

海關發布的海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九條 海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海關信息:

(壹)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三)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時限和救濟途徑等;

(四)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系電話;

(五)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工號、辦公電話;

(六)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七)海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海關職業紀律、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海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將有關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海關信息,應當自該海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關務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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