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辦公廳是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辦公室或者承擔辦公室職能的其他部門是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關區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方案,確定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組織編制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海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
(四)受理向海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組織對擬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與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海關制作的海關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海關政府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
海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海關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海關政府信息的海關負責公開。第六條 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海關在公開海關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海關對海關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第七條 海關應當建立健全海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海關發布的海關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海關政府信息準確發布。
海關發布的海關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八條 海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海關政府信息。海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海關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條 海關公開海關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第十條 海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海關政府信息:
(壹)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二)關於海關重大政策、重要海關規章和海關總署公告的解讀信息;
(三)《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公開的內容;
(四)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和聯系電話;
(六)業務現場海關人員的姓名、工號、職務、職責等相關信息;
(七)涉及進出口貨物貿易的海關綜合統計資料;
(八)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海關罰沒財物公開拍賣信息;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我國加入或者接受的國際公約、協定對海關政府信息公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第十壹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關申請獲取相關海關政府信息。第十二條 海關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公開:
(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屬於海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海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的海關政府信息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海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