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我國煤炭工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行業規範和規則。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煤炭工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規劃煤炭工業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發展煤炭洗選加工、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做好煤炭行業節能環保工作。
(三)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對多種投資渠道、多種經營形式的煤礦實行行業管理和宏觀管理。審查規模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並提出立項建議,協調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內外關系。
(四)研究制定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和配套措施,並推動實施。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培育和發展煤炭市場。
(五)按照國家年度煤炭生產、分配和進出口計劃,協調煤炭行業與地方政府及交通、電力、冶金等有關部門的關系,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六)負責煤炭工業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協調煤炭工業重大技術研究,歸口管理煤炭工業技術、計量監督工作。培養煤炭行業專業人才。管理大型企業和少數直屬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七)負責煤炭行業政府間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發展煤炭行業進出口貿易,擴大對外開放。重大煤炭技術裝備和人才引進的歸口管理。
(八)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
(九)對大型骨幹煤炭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收集和發布國內外煤炭行業經濟、科技和市場信息,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技術、管理咨詢和人才交流服務。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