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對全國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局獨立制定和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計劃中新增的和重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批準;經常性和壹般性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計劃進行國家統計調查。
(二)部門統計調查是指各部門的專業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規劃和計劃由部門統計機構和部門相關職能機構編制。其中,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本部門領導審定,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部門管轄範圍以外的統計調查對象,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劃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三)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進行的地方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重復或者相矛盾。
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的分工,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商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協調部門需要的統計資料,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征集;確需進行直接統計調查的,應當依照統計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經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部門統計調查,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基本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無償向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統計調查計劃應當根據統計調查項目編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在壹定時期內為達到特定的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統計調查項目計劃應當載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調查時間和調查的主要內容。
制定統計調查計劃時,必須同時制定統計調查方案。統計調查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寫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
(二)用於整理和上報的綜合統計表及說明;
(三)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統計機構應當嚴格審查送審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退回修改或不予批準。編制和審查統計調查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能夠收集數據的,不再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發放綜合統計調查表;壹次性統計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再進行定期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進行;季度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進行;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嚴格控制;
(三)編制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實用性,註重調查效率;
(四)應保證統計調查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國家建立定期人口普查制度。定期普查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
開展定期抽樣調查,應通過基本統計單位普查和行政記錄,摸清基本統計單位及其分布情況,建立科學的抽樣框架,按照隨機性原則選取足夠的樣本單位代表總體,以減少抽樣誤差。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備案機關、批準或備案號和失效日期。
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已過期的統計調查表,統計機構有權予以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完善統計數據審核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或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或蓋章後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應由財務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提供,並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字或蓋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鄉鎮統計員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人或者鄉鎮統計員審核、簽字或者蓋章後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必須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社會經濟信息為公眾服務。
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統計法和統計制度規定之外提供統計信息咨詢,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統計資料檔案制度。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傳遞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
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其中,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有重復和交叉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國家統計局後公布。國務院直轄市有關部門應當公布統計數據,並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公布統計調查取得的地方統計資料,比照前款規定執行。國家統計局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計劃,制定統計工作規則,制定統計現代化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二)完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壹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批部門統計標準;
(三)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協調全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
(四)根據國家制定政策、計劃和管理的需要,收集、整理、提供國家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五)審查國務院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調查規劃和計劃,管理國務院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調查表;
(六)審核、審批、管理、公布、出版國家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七)統壹領導和管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
(八)組織和指導全國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書刊出版工作;
(九)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
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數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國家統壹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內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和管理的需要,收集、整理和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核、管理、公布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六)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考核和獎勵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幹部和鄉鎮統計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計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統計業務主要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鄉鎮統計員履行鄉鎮綜合統計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壹)完成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壹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執行統計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鄉基本統計資料;
(三)組織和指導鄉鎮各有關單位和人員加強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完善鄉鎮統計臺賬制度和統計檔案制度,組織鄉鎮以下統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鄉、鎮統計信息網絡。鄉統計員和鄉統計信息網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
村的統計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在統計業務上受鄉統計員領導。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履行本部門的綜合統計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包括生產、供銷、基建、勞動人事、財務會計等機構)的統計工作,* * *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統計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二)制定本部門的現代化建設規劃、統計調查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組織和指導本部門和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本部門的基本統計資料,會同規劃等有關職能機構對本部門的政策、計劃執行情況和管理效益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管理本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五)會同本部門人事教育機構,組織和指導本部門統計幹部的統計教育和培訓;對部門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加強本部門的統計科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的設置,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並符合統計法的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的綜合統計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本單位職能機構和下屬機構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統計工作計劃和統計制度,貫徹執行統計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和提供統計資料,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情況和經營管理效益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四)會同本單位相關職能機構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會計制度。
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受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鄉鎮統計員的指導。
中小企事業單位不僅有統計員,而且可以指定人員負責統計工作。具有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調動,應當征求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其中,中級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上級統計機構的同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征得上壹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鄉、鎮統計員的調動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各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培訓統計人員,加強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增加或者補充統計人員時,應當從具有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中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