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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職能。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第二章公開主體和範圍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機構或者內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能的,該機構或者內設組織可以負責公開與履行行政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 * *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確保該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公開。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互聯網聯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政府信息,公開後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平的會議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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