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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麽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壹、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壹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擴展資料: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壹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壹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中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壹、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準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壹段時間以來,壹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百度百科-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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