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中心名稱是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 中心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中心的宗旨(略)
第四條 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五條?中心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中民大廈11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心的舉辦者是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 了解中心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 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中心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北京金源鴻大房地產有限公司,金額:30萬元。
第九條 中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20-25人。理事會是中心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民政部、中心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理事每屆4年,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壹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壹) 修改章程;
(二) 業務活動計劃;
(三) 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 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中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中心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 罷免、增補理事;
(八) 罷免、增補、推選舉產生的監事,由理事會通過;
(九) 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 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壹)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3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壹並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 章程的修改;
(二) 中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中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法律、法規和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 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 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 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中心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 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中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中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壹條 監事在民政部、中心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中心工作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中心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 檢查中心財務;
(二) 對中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中心理事、主任等的行為損害中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心主任,法人代表(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4年,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壹)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 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中心經費來源:
(壹) 開辦資金;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贈;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 中心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中心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 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中心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中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中心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中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