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應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抵押的效力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動產抵押物:
企業以除飛機、船舶、車輛以外的下列動產抵押的,應當在抵押合同簽字蓋章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抵押財產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壹)企業的設備;(二)企業的原輔材料;(三)企業的產品或者商品;(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企業動產。企業動產抵押後,動產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剩余部分可以再次申請抵押登記。
壹)概述: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企業設備及其他動產抵押物進行審查登記的行政行為。
(2)轄區:1。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2.企業動產抵押物存放在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由主抵押物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並將登記情況抄送抵押人登記機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3.企業動產抵押物所在地與抵押人原登記機關所在地相同的,由抵押人登記機關登記。
(3)範圍:除飛機、船舶、車輛以外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具體包括:1,企業的設備;2.企業的原輔材料;3.企業的產品或商品;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動產。
(四)辦理程序: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1。填寫完整的《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請用鋼筆填寫清楚)。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正本兩份,其中壹份待登記完成並經登記部門蓋章後返還。3.動產抵押物所有權證明(需提交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後返還,復印件需加蓋公章)。4.抵押合同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5.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授權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6.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文件:(1)抵押人有董事會的,須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動產的決議;只有股東大會的,提交股東大會決議;(2)國有企業還須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授權主管部門的同意證明(如果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授權的企業,則不需要這個,只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授權文件);(3)集體企業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貸款的意見。7.抵押人須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到我局壹樓檔案室復印公司章程、抵押人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名單及簽字樣式。8、評估報告或定價協議、權屬證明(如發票等。).9、海關同意抵押的證明或解除管制的證明。10.以上各方提供復印件的,必須使用A4復印紙規格,並由提供方或抵押權人加蓋公章或支票章。
兩個方面:企業動產抵押登記。
(1)執法內容和時限:動產抵押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2)申請企業動產抵押登記需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3.抵押物清單;4.雙方營業執照及復印件;5.雙方辦理抵押登記的委托書;6.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7.雙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明;8.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9.擔保品的有效狀態信息;10、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