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的產品、服務以及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從預留份額、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四個方面明確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執行辦法。
雖然政策已經明確,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不少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微企業不明白怎樣才能享受政策,招標采購單位也不知道如何在編制的招標文件中落實這項政策,導致評審專家在打分時無從下手。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中小企業聲明函是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和具體表現。招標采購單位應在編制的招標文件中預留中小企業聲明函表格;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如果符合政策規定,也應主動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充分享受政策給予的優惠。
在不少招標文件的評標原則和評標方法中,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導向已有體現。比如,某采購中心在招標文件中不但預留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表格,而且還明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作為有效報價參與評審;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據聯合體協議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2%的價格扣除。
但可惜的是,在眾多投標供應商中,雖然符合中小微企業標準的有好幾家,但大部分企業的投標文件都"留白",只有壹家企業認真填寫了中小企業聲明函。最終,這家企業也因為價格方面的微弱優勢贏得了"比賽",成為中標供應商。
對於部分評審專家提出的如何認定中小企業填寫的信息是否屬實的問題,業內專家表示,在評標過程中,評審專家確實無法逐壹核實這些信息,根據投標供應商的聲明評審即可。作為投標企業,務必要確保中小企業聲明函所填寫信息的真實性,如有虛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提高評審專家對中小企業聲明函的信賴度,企業可以附帶壹份企業註冊地主管部門出具的中小企業證明材料,但這些材料不能作為享受中小企業優惠的資質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