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信息變更後,境外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變更銀行提交正式函件及相關證明,並填寫《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
(1)海外機構名稱;
(2)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及賬戶授權簽字人;
(3)國內或海外聯系地址、郵政編碼或電話號碼;
(4)其他開戶信息。
2.境外機構申請變更存款人姓名、基本存款賬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賬戶授權簽字人姓名的,開戶行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本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開戶許可證(2019年4月30日起在上海註銷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簽發的開戶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並換發新的開戶許可證(自2019年4月3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在上海市註銷)。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不予批準其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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