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簽署的國內保險和國外貸款合同。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和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擔保人可自行簽訂國內保險和國外借款合同。
2.擔保登記:
(1)擔保人為銀行: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境內保險和境外貸款相關數據。
(2)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各類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有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擔保合同及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如合同文本較多,提供簡明條款及合同蓋章;如果合同是外文的,必須提供中文譯本並蓋章);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註意:
(1)境內個人作為擔保人,可參考境內非銀行機構辦理境內保險和境外貸款。
(2)如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變更(包括債務合同的展期、債務或擔保的金額、債務或擔保的期限、債權人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信息同上。
3.回顧:
(1)外匯局根據真實、合規的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2)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和履約傾向有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做出書面說明。根據合理的商業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外匯局認為擔保人說明明顯無效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能夠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在申請登記時尚未表現出擔保履行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充登記;如不能說明合理原因,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處理,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辦理補充登記手續。同壹內保外貸業務項下有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約定其中壹個擔保人到當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註欄註明其他擔保人。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如有疑問,請聯系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國銀行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