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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201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壹)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壹、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壹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壹)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壹)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並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條 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壹條 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第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壹)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壹行業、同壹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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