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績效評價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績效評價。年度述職應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和下壹年度財務預算,對總會計師的年度業績進行評價;任期業績評價應當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結合,對總會計師任期內的業績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設有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向董事會報告工作,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的工作進行評價。董事會的評價結果和總會計師的報告應抄送股東大會或投資者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向出資人提交述職報告,出資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的主要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機制,全面報告其履職情況,對其監督制衡情況進行自我評價,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的業績考核。
第三十壹條評價總會計師履職時,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會計信息的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的質量;
(二)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控制情況;
(三)企業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控制企業財務風險;
(四)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監督和制衡,是否存在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金融信息化建設;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了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的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