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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仲裁程序

(1)驗收

1.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

2.雙方應在收到接受或仲裁通知後做好準備。

3.此外,雙方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法院

1.雙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

(三)開庭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約定日期出庭的,可以在仲裁規則中約定。

(4)裁決

1.仲裁庭在調查清楚爭議事實並宣布結案後,應當進行評議,並根據多數仲裁員的評議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是什麽意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可以仲裁,這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

綜上所述,仲裁的流程在上面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仲裁程序從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開始,然後通過規定的程序實施。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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