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 時,應當提交 申訴書 ,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 證據 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 律師 或者其他人 代理 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必須攜帶原件供核對); 身份證 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 仲裁 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 勞動爭議 。 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