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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初始提交至

重點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初始提交至如下:

(壹)哪些發電企業需要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工作?

2020和2021年任壹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發電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火力發電、熱電聯產、生物質能發電),需要開展2021年度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工作。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備電廠(不限行業)視同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管理。

(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的適用時間

自2022年4月起,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要求,通過環境信息平臺更新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需要註意的是,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時,全國電網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調整為最新的0.5810tCO2/MWh。

(三)關於元素碳含量檢測的要求

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燃煤煤樣的采樣、制樣、化驗、基準換算,應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表1規定的相關標準實施。檢測報告應同時包括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發熱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的檢測結果,用於數據真實性的交叉驗證。

(四)信息公開要求

發電行業重點企業依法開展信息公開,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見通知附件2)的信息公開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公布全國碳市場第壹個履約周期(2019-2020年度)經核查的溫室氣體排放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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