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信息網基本概況: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是根據重慶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的決定,於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慶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礎上組建成立的。
中心***有交易場地面積近22000平米,有大小開標室13間,評標室26間,同時建有交易大廳、專家抽取室、評標答疑室、評標監督室、中心控制機房等壹批業務配套場所,並按星級標準建設了專家隔夜評標區。所有交易場所,都配備了先進的電子化、智能化的設施設備。能完全滿足全市專業工程入場交易的需要,建設規模位居全國領先。
為了進壹步規範本地區招投標市場的發展,重慶招標網結合本地區招投標實際情況,制定了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租賃、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等相關規定內容,其中法律責任基本內容如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實施。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全程管理的;
(二)接到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後,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既有建(構)築物、地下管線的。
第四十條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設備租賃單位、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勘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四)租賃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五)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四十壹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的;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三)施工單位未單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履行告知義務的;
(六)對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安全監理專篇的;
(二)未針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未實施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的;
(四)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的,或者未對超過壹定規模危險性加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的;
(二)簽署虛假技術文件的。
第四十五條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施工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
(二)未設置臨邊洞口防護設施的;
(三)吊運物體無人指揮的;
(四)使用破損的用電防護設施、違章使用用電設備的;
(五)其他施工現場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況之壹的,安全監督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
(壹)因不可抗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已責令並督促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整改,建設工程責任主體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因建設工程責任主體采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責任的;
(五)因建設工程中止或者終止,停止安全監督後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監督人員已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履行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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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網郵編: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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