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有關規定,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實際,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制了《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幫助社會公眾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
壹、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類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級分類。
壹級分類為機構職能、政府公文、規劃計劃、行政許可及審批、便民服務、互動交流、統計分析、行政執法、其他信息九類。
1.公開類別
公開類別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它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於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2.發布主體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發布主體為市、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部門。
二、獲取方式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壹)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市、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部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國土房管部門主要通過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根據需要采取設立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國土房管部門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1.公開範圍
國土房管部門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申請人因條件限制無法從公開媒介獲取主動公開信息的,可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公開。
2.受理機構
自2008年5月1日起市、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部門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開,應填寫《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表附後),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國土房管部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國土房管部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網上發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4.申請處理
國土房管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國土房管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國土房管部門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壹條 為保障社會公眾對我市國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工作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8〕10號)等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房管政府信息,是指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在依法對外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服務的過程中所產生或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制度以及依法對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各業務處室和重慶市土地房屋檔案館按職責分工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為完整、準確、及時的發布政府信息提供技術支持。行政服務大廳負責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財務處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中的有關收費事宜;紀檢監察室負責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受理並調查政府信息公開中的投訴事項。
第四條 市國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國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以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為主要發布平臺。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六條 凡由市國土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社會公***利益且與社會公眾或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定權利相關的各類事項,經審核後可予公開的,應予主動公開。
第七條 下列國土房管政府信息,應提交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向社會主動公開:
(壹)以市國土房管局名義對公眾發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與我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機構設置、法定職責、辦公地點、聯系方式;
(四)國土房管規劃和專項計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
(五)國土房管統計信息、統計公報;
(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及申請許可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辦理情況及咨詢聯系方式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七)國土房管重大項目和統采項目招投標要求和結果;
(八)我局履行國土房管職能、貫徹落實國家和市重大部署情況;
(九)其它與公眾密切相關、依照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機關各業務處室應按照國土房管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上述要求,將履行國土房管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具體程序如下:
(壹)業務處室起草公文,應選擇是否公開,隨同文件審簽。通過審查應公開的紙質文件由文件起草處室在文件印發完畢後的10個工作日內使用本處室專用賬號發布到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
(二)業務處室其它政府信息在形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由處室在內網上按公文起草流程提交和報簽。通過審查應公開的信息由處室使用本處室專用賬號發布到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公眾信息網。
第九條 下列國土房管信息依法不向社會公開: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國土房管系統內上報或下發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公文;
(四)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