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出具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納稅人取得臨時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出具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稅務登記的相關要求規定: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地有爭議的,由上壹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因納稅人稅務登記發生爭議,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2.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內容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發稅務登記證。
3.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稅務登記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4.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有明顯疑點的,稅務機關應當實地調查,核實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